红酒具有价值高、需求量大的特点,上述特点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为了节省“税款”,行为人采取伪报品名为低价值的货物并使用道具货应付海关查验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涉案红酒走私进境。上述行为系伪报品名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1.案情简介
2021年9月,顾某、华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通谋后,决定将国外洋酒、红酒伪报品名为洗衣液向海关申报进口,如遇海关查验则使用之前以上海A有限公司名义进口但并未实际出库的一票洗衣液冒充实际货物接受查验,以此逃避海关监管。期间,顾某自行或安排他人先后17次将伪报品名为洗衣液的虚假单证发送给报关公司员工进行报关,华某则负责联系上海B有限公司(海关监管分拨货仓库)的仓库管理员王某,让其在海关查验时将洗衣液搬至查验地点冒充实际货物应付查验,并支付王某相应好处费。后上述走私货物由顾某及他人安排的车辆运输至外地,并均已销售完毕。2021年12月7日,顾某再次安排以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被海关通知查验。12月10日,华某、王某按照此前商定方式使用仍在仓库的洗衣液进行换货应付查验。同日,在海关查验未放行的情况下,顾某、华某、王某经共谋,擅自将走私货物提离海关监管仓库。经侦查机关工作,共计追缴、扣押轩尼诗、奔富等品牌酒类共计43箱。经海关计核,顾某、华某、王某本次走私酒类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736,083.51元。
2021年12月16日,顾某接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处理,但否认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华某、王某接电话通知后,均主动至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华某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一审期间,顾某、华某、王某分别向法院预缴罚金20万元、24万元和10万元。
2.律师分析
顾某、华某、王某经事先通谋,共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洋酒、红酒入境,并使用道具货应付海关查验,偷逃应缴税额达173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三人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考虑到华某、王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华某、王某系自首;华某、王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顾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法院决定对顾某从轻处罚,对华某、王某均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