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4日。
《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方式和时间、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监管和附则。《办法》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和披露时间,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压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框架,规定了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问询、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同时,根据不同机构类型特点制定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办法》主要从几个层面压实信息披露工作责任:一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对其责任主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主要义务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压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责任,明确其提供信息、报送信息和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义务,明确董事长是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职。三是压实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协助、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强化监管手段,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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