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王兆寰 北京报道
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募集办法》)。《募集办法》瞄准募集环节长期存在的各类行业乱象,从合格投资者准入、募集行为规范、全流程留痕管控等方面划定监管标尺。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与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则是把好合格投资者准入关口的核心环节。同时,募集作为私募基金业务的关键阶段,直接关系私募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募集办法》通过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等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对私募基金募集业务开展全面规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细化行为规范
据悉,《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揭示私募基金特征及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投资信息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自主、审慎决策。
同时,明确了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募集办法》进一步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同时,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另外,健全募集资金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此次《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募集环节是私募基金风险最高发领域。行业自律处罚、行政监管、司法纠纷数据显示,私募募集环节产生的投资者与管理人纠纷长期位居行业风险案件前三位,乱象集中,亟需专门细则填补制度缺口。”一位长期从事私募监管的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直言,随着私募行业的纵深发展,新规的出台十分及时。
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
在专业人士看来,当前部分私募募集存在拼单凑单、份额代持、伪造金融资产证明及变相接纳非合格投资者等现象;风险测评流于形式,适当性档案留存不全,暴露出合格投资者与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整个私募基金监管体系、监管理念的基础。募集阶段是守住合格投资者准入关口的核心环节,也是私募业务的关键阶段。募集环节合规水平,直接决定私募基金后续能否持续规范运营,也关系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成效。”一位券商非银行业分析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募集办法》兼顾制度延续性与行业现实,整体与大资管行业标准对齐,结合私募行业特性设置部分更高标准,并配套差异化规则。
明确资金募集过程
可以看到,《募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全过程,并针对每一环节作出规范。
同时,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重点对适当性评估内容、标准、程序以及一般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等作出细化规定,强化“卖者尽责”要求。
此外,按照《基金法》《私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募集办法》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要求对资金募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募集办法》在设计上兼具业务指南属性,这也是此次私募新规的一大创新。”上述监管人士如是说。
据介绍,未来,对于私募基金的运作环节,诸如信披,包括重点主体的权益义务以及产品等,监管部门还会陆续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定,进一步促进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