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市公司收购七年,还要花五年时间打多起官司才拿到钱,打官司的律师费、诉讼费2000万元,提醒创始人注意五点。
上市公司科华数据,收购同一团队的两家公司,两家公司都先后发生多起官司,下面介绍收购其中一家公司(天地祥云)的故事。
一、 被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1.1 收购价格和付款方式
收购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2016年11月先收购25%的股权,价格为9000万元,已完成交易没有发生问题。
第二步,2017年3月再收购75%股权,总价6.375亿元,分三期付款:
第一笔付款,在协议生效10天内支付10%。
第二笔付款,在交割完成后支付20%。
第三笔付款,把密码交给上市公司保管后支付70%,并在收款后6个月内全部用来购买科华数据的股票,锁定并质押。
意味着有70%的价款至少三年后才能拿到,而且实际能拿到多少钱还要依赖上市公司股价变动情况。
1.2 业绩对赌和补偿
2017年至2019年共三年,承诺净利润分别为5000万元、7000万元、9000万元,累计净利润共2.1亿元。
任一年度累计净利润达到承诺的95%的,暂时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
三年到期后利润总额低于承诺总额的,在审计报告出来后两个月内一起支付业绩补偿。
三年利润补偿=[(2.1亿-三年实际利润)/2.1亿*6.375亿。
这是按照收购价补偿,并不是按照利润差额补偿。
1.3 减值补偿
利润不达标的,不仅要支付利润补偿,还要支付减值补偿。
三年累计净利润超过90%则无需减值测试补偿,不超过的要支付减值补偿。
如果减值额>已支付的利润补偿金额,创始人需要支付减值补偿。
减值补偿金额=【(2.1亿一三年实际利润)÷2.1亿】×9000万元。
就是要双重补偿:业绩补偿+减值补偿。
1.4 公司控制权
卖给上市公司后,目标公司已由上市公司100%持股,创始团队不再持股。
但为了完成业绩承诺,约定三年内还是由创始团队负责公司的经营。
目标公司董事会3人,上市公司派2人,创始团队派1人。
总经理由创始人担任,财务、人事、法定代表人由上市公司掌控。
相当于创始团队变成职业经理人,但需要完成业绩承诺,能做到吗?
1.5 卖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解锁条件
股权转让价款的70%要用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完成业绩承诺的担保,股票解锁条件如下:
第一期解锁条件:
完成2017年利润承诺或进行了足额补偿,可解锁股票总数的20%。
实际情况是,2017年完成利润指标,但并没有按此解锁股票,具体情况后面介绍。
第二期解锁条件:
完成2018年利润承诺或进行足额补偿后,可解锁股票总数的30%。
实际情况是,2018年不用业绩补偿,但也没按期解锁股票,后面会介绍具体情况。
第三期解锁条件:
完成2019年利润承诺或进行足额补偿,而且不用减值补偿或已足额支付减值补偿,可解锁股票总数的50%。
所以一半的股票至少要三年后才能解锁。
而实际情况是,并没能按照约定解锁,2019年业绩还没出来就已经开始打官司了。
除按上面约定解锁以外,股票的解锁期为最后一笔买入完成后36个月。
实际情况上,2017年6月完成股票的购入,最后解锁时间应该是2020年6月?
但实际情况是2021年11月才解锁完?
合同还约定:满足股票解锁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被收购方有权按相关比例解锁股票。
这句话是个大大的陷阱,导致上市公司晚解锁股票却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业绩和解锁股票情况
第一期业绩和股票解锁
2018年4月12日出具2017年度审核报告,2017年净利润为5806万元,超额完成业绩承诺,按约定应该解锁20%股票。
实际情况是:
管理团队在2018年5月21日提出解锁20%股票,但上市公司并没给解锁。
经过三个月沟通后,2018年8月22日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复,人员的业绩、客户情况都有较大变化,请团队对业绩高度重视,并给予业绩穿透方面的配合。
创始人石军回复,好的,全力配合,建议尽快沟通。团队真拿到手的只有10%,其中还有借钱,自己还垫付了,自己还没从收购中拿到一分钱。
但后来并没正常解锁股票,最终闹到打官司了。
问题:第一笔付款10%,第二次交割后付20%,难道没有支付第二笔款项?交割的定义是什么?
公告显示,目标公司的股权已在2017年5月5日过户给上市公司。
第二期业绩和股票解锁
2019年4月25日出审计报告,2018年实现利润5870万元,比承诺的7000万元要少。
由于2017年+2018年共完成业绩承诺的97.3%,超过了95%,所以上市公司在2019年4月27日发公告说,2018年度不用业绩补偿。
此时本应可以解锁2018年度30%股票,可是之前2017年的20%股票都还没解锁。
后来打官司时创始人说,为了让上市公司同意解锁2017年度股票,他不得已在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来的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4月26日出具《声明》:个人的30%股票不行使解锁权,与2019年度完成业绩承诺解锁股票总数50%的时间相同。
但声明并没写明,延期解锁2018年股票是以解锁2017年股票为前提,这又是一个坑。
为股票解锁发生争议
创始人自己承诺不解锁2018年度的股票,但其他人还是要解锁的。
他们在2019年5月31日给上市公司发文要求解锁30%的股票,之后又两次发文要求解锁,但离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来两个月还是没能解锁股票。
创始人决定掀桌子,2019年6月26日给上市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在2019年7月5日前解锁2017年和2018年共50%的股票。
此时离管理团队把目标公司股权过户给上市公司已经过了两年多,但还只拿到零头的钱,大部分钱都拿去买上市公司股票被锁定了。
搞了这么久之后,上市公司终于在2019年7月1日解锁其他人的30%股票,但对于创始人的50%股票却不给解锁,创始人决定打官司。
创始人起诉上市公司要求解锁股票,上市公司则起诉创始人等支付业绩补偿和违约金,由此开启4年多的打官司之路。
三、股票解锁问题
3.1 为解锁股票反复斗争
2019年7月8日,创始人第一次起诉上市公司,要求解锁股票。
创始人在后来的官司中说,收到法院传票后,上市公司要求撤诉、并承诺解锁2017年/2018年度股票,所以在2019年8月9日撤诉了。
上市公司还没解锁股票、也没签文件就撤诉,这又是一个坑。
应上市公司的要求,原持股平台持股78人出具确认函,承诺股票解锁后自行与创始人处理股票代持等事宜,与上市公司无关,不以此为由向上市主张任何实体或诉讼上的权利。
注:最后一句话又是一个大坑,后面会具体分析。
创始人撤诉和其他人出具确认函后,上市公司终于在2019年8月22日解锁2017年度的股票。
但对于创始人2018年度的股票只解锁小部分,创始人抗议无果后,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起诉,之后上市公司才在2019年12月27日解锁2018年的全部股票。
到此时终于解锁了2017年、2018年度的股票,比原定时间晚?能要求赔偿吗?
3.2解锁股票的时间争议
创始人认为:
2017年的股票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应在2018年4月27日解锁20%股票,但实际到2019年8月23日才解锁,就晚了一年零4个月?
2018年度的股票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应于2019年5月13日解锁30%股票,但实际于2019年8月23日解锁50万股,2019年12月27日解锁231万股,就是晚了半年?
但上市公司认为:2017年股票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已达成暂缓解锁的口头约定。
3.3 逾期解锁股票的赔偿问题
创始人起诉要求:
(1)逾期解锁2017年/2018年股票,不同时间点股票收盘价存在差价,差额共为2086万元,利息按4倍LPR计算为1600万元,所以上市公司应赔偿创始人共3688万元。
(2)要求立即解锁2019年度的股票(共469万股)。
法院判决:
(1)合同约定满足股票解锁条件后,被收购方有权按比例解锁股票。
合同没约定满足解锁条件后上由市公司主动解锁,创始人不提出则上市公司就没有义务主动解锁。
(2)2017年的股票
创始人在起诉书中主张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解锁,后来又说应在2018年4月27日解锁,不仅前后说法不一致,还与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符,所以法院不支持。
创始人于2018年5月21日转发邮件提出解锁2017年度股票,所以上市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即至迟于2018年6月4日解锁。
(3)2018年度的股票
创始人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声明》,表示对2018年的股票“不行使解锁权”,应当认定其同意解锁时间顺延。
后又在2019年6月26日发《律师函》要求解锁2017年/2018年度股票,所以应于2019年7月12日解锁。
(4)逾期解锁赔偿问题
2019年8月中旬,78位合伙人向上市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对关解锁事宜再无异议,不以此为由向上市公司主张任何实体或诉讼上的权利。
应认视为78人已放弃要求上市公司赔偿逾期解锁损失的权利。
而且股票价格始终处于波动状态,不给计算股票差价损失。
法院只支持利息损失,以应解锁日收盘价为基数,到实际解锁日之间,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2倍计算,上市公司向创始人支付利息损失245万元,创始人还要承担诉讼费170万元。
创始人请了两个律所的律师来打这场官司,花三年时间打官司,扣除律师费后可能还要倒贴钱。不一定是打官司的律师水平问题,也与所签的合同有很大的关系,打官司的律师水平再高也改不了以前签过的合同了。
四、业绩补偿问题
上市公司认为,目标公司三年累计净利润1.9亿元,比承诺利润2.1亿元低2000万元,累计完成率为91.56%。
上市公司在2020年5月27日发函要求管理团队支付补偿金5380万元。
不支付业绩补偿款就不能解锁股票2019年度的股票,而2019年度占总额的50%。
所以有两方已在2020年8月支付共1077万元业绩补偿款,上市公司同意给他们两家办理股票解锁手续。
创始人认为上市公司给目标公司强摊管理费、股票激励费用等共1406万元,计入后累计完成净利润的97%,应解锁2019年股票。
4.1 上市公司起诉要求支付业绩补偿
上市公司不认可创始人的说法,于2021年10月起诉所有人(包括已支付业绩补偿的两方),要求:
(1)支付业绩补偿款4306万元+违约金280万元,2021年1月18日之后的违约金另外计算。
(2)赔偿律师费等550万元。
双方的争议如下:
(1)强推费用的问题
创始人认为,上市公司给目标公司强摊管理费、股票激励费用等共1406万元,计入后累计完成净利润为20384万元,完成率达到97%。
但上市公司认为,管理费、股权激励费用等的分摊,当时创始人等已认可同意分摊费用。
法院认为:2017年、2018年的审计报告出来后,创始人发的邮件,管理团队出具《声明》,仍表示对财务报表各项数据充分知悉并全部认可,无异议。
创始人与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发微信时,仍对2017年至2019年的合并数据表示确认。
所以法院不支持创始人关于上市公司强摊管理费、股权激励费用等的说法。
(2)上市公司干预团队管理问题
创始人认为,上市公司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有预谋的破坏管理团队稳定,解锁其他人的股票却不解锁创始人的股票、恶意制造团队矛盾;将核心管理人员调到其他单位任职,插手公司管理并转移利润等,管理团队在双方长期对立冲突的情况下完成如此业绩实属不易,不应再承担业绩承诺责任,无需进行业绩补偿。
即便产生业绩补偿,也应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按照买入价计算补偿。
注:也就是上市公司股价下跌了?创始人宁愿赔股票?
但上市公司认为:当时安排管理团队到其他单位任职时他们没提出异议,上市公司委派董事、财务负责人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法院认为,合同没约定管理团队脱离董事会独立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委派董事、财务负责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法院判决支持上市公司的请求。
(1)管理团队支付业绩补偿款4306万元,违约金280万元+
(2)赔偿上市公司律师费损失20万元,还要承担60万的诉讼费。
4.3 支付业绩补偿款
在一审判决后,其中一人不上诉,直接与上市公司达成和解,同意一次性支付388万元,上市公司同意解锁其股票,双方不再主张其他权利。
而创始人等在支付4563万元业绩补偿款后上诉,因为不付钱就无法解锁股票。
但二审被驳回,换律师申请再审,也在2023年3月13日被驳回。
这起官司创始人双请了三个不同律所的律师,但还是输了。打输官司不一定是打官司的律师水平不行,有可能是打官司之前的操作不当。
五、竞业限制问题
按照协议约定,对核心团队14人都有服务期限和竞业限制要求。
可是双方闹矛盾,股票也没解锁,公司还不按时支付工资等,有人提前离职,并通过打官司拿到上市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其中有一人到竞争对手处任职,上市公司在2022年1月起诉要求:
(1)全体人员退还股权转让款(投资方除外)共5.5亿元。
(2)赔偿律师费600万元,公证费、保险费等30万元。
(3)返还离职人员经济补偿金88万。
总金额共为5.56亿元。
创始人认为:
(1)上市公司逾期解锁股票,不应再要求管理团队遵守竞业限制承诺。
(2)上市公司采取违法手段逼迫部分创始团队人员离职,所以无需遵守竞业限制承诺。
(3)就算要遵守竞业限制承诺,大部分人离职都是因为上市公司的过错,离职人员通过打官司已拿到经济补偿金。
(4)只有一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却要求全体人员返还股权转让所得,相当于上市公司免费获得目标公司100%股权,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法院在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
管理团队赔偿上市公司190万元,律师费2万元和保险费1千元。
上市公司承担诉讼费520万元。
六、冻结股票损失赔偿问题
关于竞业限制的官司,上市公司要求赔偿金额高达5.56亿元,并冻结了创始人等的股票、存款等5.56亿元,时间长达两年多,但这起官司法院最后只判决赔偿190万元。
打完竞业限制官司后,创始人卖掉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于2024年4月起诉上市公司,要求赔偿错误冻结他的股票造成的股价下跌和晚拿分红的损失共11000万元。
但法院认为:
在冻结期间股票数量没有减少,股票价格波动有投机性和偶然性,不支持赔偿损失。
2025年1月收到法院判决书,驳回起诉,创始人还要承担120万元诉讼费。
上市公司还收购了与同一个团队有关的另一家公司,也是发生矛盾打官司。
上市公司起诉要求赔2.8亿元,后来改了好几次,最后改成120万元。
七、股权律师特别提醒
在2017年5月已将全部股权过户给上市公司,虽然卖股权的价格是6.375亿元,但只拿到1.9亿元现金,另有4.5亿元变成上市公司的股票。扣除5700万元业绩补偿后,实际到手的现金只有1.4亿元。
另4.5亿元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买入均价34.88元/股。创始人的股票解锁后又因打官司被冻结,直到2024年1月才全部解锁,相当于历时6年半才拿到钱。而创始人卖出股票时还处于低价时期,也不知道4.5亿股票最终实际能拿到多少钱?
我是股权律师卢庆华,通过这个案例给卖公司的创始人一些提醒:
7.1 关于业绩对赌
本案例利润差2000万元,却要支付业绩补偿款和违约金约6000万元,是利润差额的三倍。
有两个原因:
(1)利润+减值双重补偿
从合理性的角度,支付利润补偿就应该视为已完成业绩承诺,不再要求减值补偿。
但从合法性角度,合同这么约定了,就要承担责任。
建议创始人:利润补偿和减值补偿二选一,不要两个同时存在。
(2)按照收购价计算利润补偿
本案例是按照收购价计算补偿,而不是按照利润差额补偿。
因为收购价是利润承诺的近三倍,所以利润不足的补偿金额也是利润的三倍。
建议:被上市公司收购,比较难避免业绩补偿。
建议按照利润差额补偿,而不是按照收购价计算补偿款。
上面两项加起来,可以少赔4000万元。
7.2 成本计算影响利润完成情况
创始人认为,上市公司给目标公司强摊管理费、股票激励费用等共1406万元,直接导致利润减少1406万元。
而法院认为,在审计报告出来后,创始人发邮件及团队签字的文件仍认可财务报表。
提醒创始人注意:需要业绩对赌的,写明仅计算目标公司本身的成本,不包含分摊上市公司体系内的其他费用。
往来文件、邮件等提成及与成本、财务报表等有关内容时,先请财务、法务专业人士把关,不要随便同意或默认。
做到这些可以少赔3000万元,如果花10%的钱就是300万元可以请到非常专业的人帮你把关了。
7.3 合同内容问题
签合同时很多人不在意,不舍得花钱请专业的人。但有时候差一丁点,就可能要付出几千万几个亿的代价。
(1)合同约定:满足股票解锁条件后,被收购方有权解锁股票。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管理团队不提出解锁股票的请求,上市公司就没有义务解锁股票。解锁股票本来是上市公司的义务,但这么写就变成发出解锁请求是管理团队的义务了。
(2)创始人起诉要求上市公司赔偿逾期解锁股票的损失,损失额按照股票差价计算,但花170诉讼费打官司后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合同有写,逾期解锁股票,则由上市公司按照差价赔偿,这样九成都会得到法院支持。
所以这句话在本案例中就值2000多万元,可惜合同并没有这么写,再花钱打官司也无力回天了。
(3)创始人认为,上市公司逾期解锁股票,不应再要求管理团队遵守竞业限制承诺。
但合同没有这么写,所以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7.4 往来文件问题
创始人说,第一次起诉后撤诉是因为上市公司承诺解锁2017/2018年股票,但上市公司没出书面文件就撤诉了。
创始人还说,上市公司同意解锁2017年度股票,他才出《声明》同意延续解锁2018年度股票。但声明也没写明,延期解锁2018年股票是以解锁2017年股票为前提。
持股平台持股78人出具确认函,承诺不向上市主张任何实体或诉讼上的权利。
他们签这样的文件却不加上要求上市公司答应什么的前提条件,被法院认为已放弃要求上市公司赔偿逾期解锁股票损失的权利。
……诸如此类,签字的时候可能毫不在意,但到打官司时就成为铁证了,这时你花再多钱请律师,他也改不了你以前签过的文件。
别看不起咬文嚼字,法官判案就是要咬文嚼字的。
7.5 打官司的问题
六年间打了多起官司,创始人要求上市公司解锁股票的官司,计算律师费后勉强平本,其他官司多是大亏。
所以起诉前要想清楚你的诉求、策略和能赢官司的概率有多大,打官司是要成本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必不可少。
上市公司这边,因一人违反竞业限制,居然起诉要求全部人员返还股权转让款共5.56亿元。这么高额的起诉金额,导致上市公司要承担诉讼费高达520万元+律师费600万元。
上市公司花1120万元打官司,法院最后只支持190万元+2万元律师费。
另一起官司中,上市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550万元,法院判决赔偿律师费20万元。
这家上市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真高,做诉讼的律师们可以去找他们拿业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