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创始人
2025-06-21 08: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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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58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84,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8%。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158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3,084,000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3年5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光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7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6月3日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3-046)。

(四)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50)。

(五)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23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实际向15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043万股。

(七)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159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4,172,000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000股,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158人。

(九)2025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1),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2025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000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25年6月19日予以注销。

(十)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8票同意(关联董事陈革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158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3,084,000股。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6月30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6月29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限售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应可解除限售期内为符合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办理3,084,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84,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158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相关事宜。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158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符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3,084,000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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