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5万元以内小额遗产继承可免公证
创始人
2025-07-26 16: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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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简化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程序的通知。

此前,要想继承已故投资者的股票、基金等投资性资产,需要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如今,伴随上述通知的出台,如果遗产金额在5万元以内,无需办理公证,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借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即可直接办理。

以下为通知全文:

证监办发〔2025〕89号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为践行金融为民理念,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便利投资者遗产继承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现就简化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程序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已故投资者的继承人,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继承已故投资者的小额遗产,相关机构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投资者和申请人均应为境内自然人,且申请人为已故投资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二)已故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项下的全部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合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净资产余额以申请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已故投资者持有的由同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或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的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转收益)。资产余额以申请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四)申请人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的,应当前往已故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办理。申请人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的,应当按照相关机构要求办理。

三、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应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投资者已身故的材料;

(二)申请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当提供已故投资者的公证遗嘱。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参考样本附后)。

四、接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时应当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五、经审查确认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依申请人申请办理已故投资者的账户交易密码重置,由申请人卖出或赎回账户资产。因证券停牌、金融产品未到期等客观原因无法卖出的、无法赎回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

六、经审查确认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依申请人申请,办理或提请相关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已故投资者账户中资管产品的非交易过户。

七、申请人应当与其他继承人自行协商完成小额遗产分割,不得因该继承事项再次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

八、业务办理完成后,已故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产品账户无余额/份额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注销相关账户。

九、存在以下情形的,接受申请的机构有权拒绝为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并做好解释说明:

(一)已故投资者账户因司法冻结等原因受到限制的;

(二)继承人之间对已故投资者遗产分配存在纠纷的;

(三)接受申请的机构评估认为办理相关业务存在风险的。

十、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遗产,涉嫌犯罪的,接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十一、接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和交易资料。加大对分支机构及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

十二、对于由适用本通知办理的小额遗产继承业务引起的投诉、经济损失,业务办理人员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可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应当分别规范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非交易过户、资金提取相关业务要求,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咨询和服务。

十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可以调整第二条规定的小额遗产金额标准。

十五、本通知不适用于涉及境外个人的遗产继承事项。

境外个人包括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港澳台同胞,持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以及持中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件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十六、各证监局应当及时将本通知相关要求转发辖区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各证监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我会机构司。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5日起实施。

附件:承诺书参考样本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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