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数字化的办公模式在提高工作效率、适配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日渐模糊了劳动者工作与生活之间的边界,新业态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对于“离线”的需求日益增加。新业态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保护从司法角度可以通过劳动法与侵权法两类路径予以救济。
劳动法救济路径主要适用于劳动者离线休息权遭受侵害的场景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可以视为劳动争议。一方面,当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线休息的时间向劳动者发布工作指令且劳动者确实付诸劳动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实际上被变相延长,该时间应当纳入加班时间,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进行调休。否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具有侵害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并意图规避法定义务的主观恶意时,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当劳动者正常行使离线休息权时,如用人单位因此而对劳动者施加了不利待遇,甚至间接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侵权法救济路径是基于离线休息权的人格权属性,其侵权主体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人,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即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此处的健康权包含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为离线休息权的救济提供更大的解释空间。如劳动者因离线休息权被侵害,进而导致相应的生理或心理疾病,则有可能构成司法上的损害。此外,由于离线休息权来源于休息权,故休息权可以作为权利基础之一。
在侵权法的角度考虑离线休息权,可将其按照一般侵权的责任要件进行思考。一是侵权行为。若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便属于违反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具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的规定,其行为就可以视为具有违法性。二是损害结果。健康损害属于人身损害的一部分,包括生理损害和心理损害两个部分。三是因果关系。若用人单位切实侵犯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使得劳动者健康遭受侵害,当然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压榨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那么可以视为其存在侵害劳动者健康的故意。陈 颢 石 琇 王春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