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公布,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资格实行许可管理。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黎灵希)2月5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公布,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简称“‘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实行许可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营主体;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完备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稳定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采购渠道;信用状况良好;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提到,设立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的数量和位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公安机关进行审核,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的数量和位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日用消费品免税店,是指按照《管理办法》设立,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实行限值、限品种免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管理办法》明确,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具体经营的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免税额度、提货方式等严格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管理办法》,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名称应当冠名为“市、县、自治县名称+字号+日用消费品免税店”。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名称的内容和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日用消费品免税店不得设立分店、分柜台。
具有“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主体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的持股比例应当大于百分之五十。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