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就从基金的监管与业绩考核来看,制定《指引》是很有必要的。实际上,早在今年5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中也就涉及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问题,因为要建立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机制,而浮动管理费的收取也就离不开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
比如,《行动方案》规定,基金持有人如持有期间产品实际业绩表现符合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基准档费率;明显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低档费率;显著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升档费率。可见,浮动管理费的收取,也是需要将基金业绩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比较来确定的。
而在《指引》里,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又是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衡量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产品业绩时,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合理剔除指数编制、风险应对等客观因素带来的正负超额收益情况。为此,第十四条特别强调,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可见,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基金公司管理费的收取,同时还与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密切挂钩。因此,规范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以及强调相应的监督管理,这是很有必要的。证监会发布《指引》就是为此保驾护航的。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对基金业绩的考核意义重大,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作为基金业绩考核的唯一标准。考核基金业绩,有必要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业绩的净盈亏情况结合起来,让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业绩净盈亏情况成为基金业绩考核的“双保险”。
之所以如此,是各方面需要考虑到股市下跌的因素。比如,沪深300指数,这是很有可能被某些基金用来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但如果股市下跌,沪深300指数下跌,某些基金的投资很可能也是亏损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基金的业绩跑赢了沪深300指数,但也改变不了基金投资亏损的事实。
但如果对基金业绩的考核,只是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作比较,那么基金公司仍然可以收取升档费率,基金经理仍然可以享受较高的绩效薪酬,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是对基金持有人不负责任的,不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基金投资亏损的情况下,就需要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业绩的净盈亏情况结合起来,以此作为考核基金业绩的标准。即在基金投资亏损的情况下,哪怕基金的业绩明显跑赢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但基金公司仍然不能按升档费率来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经理也不能发放高额的绩效薪酬。而基金业绩没有跑赢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公司只能按低档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必须明显下降。
当然,在基金投资表现为盈利的情况下,对基金业绩的考核可以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对比。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管理费的提取与基金经理绩效薪酬的发放都可以按规定进行。但在制度设计上,必须严防因为基金管理费的提取与基金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发放而导致基金业绩亏损局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