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12月29日讯,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
决定书显示,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280,000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鸿达兴业虚假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元;鸿达兴业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归还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创投行担任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发行与上市的保荐人,保荐业务收入为4,245,283.02元(不含税)。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后由于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一创投行继续履行专项督导职责。保荐代表人为宋垚、范本源。
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以上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283.02元,并处以12,735,849.06元罚款;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