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8号公告,对啤酒消费税计征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自2026年4月1日起,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单位税额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此举直指行业长期存在的关联交易避税问题,标志着啤酒行业税收征管进入更严格、更公平的新阶段。
NO ·1公告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啤酒消费税计征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一、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四、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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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规定对比
此前实行的“国税函〔2002〕166号”曾明确,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此次公告对计税依据进行了关键调整:从此前仅依据关联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改为取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中的较高者作为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生产企业以较低价格将啤酒卖给关联销售公司,但后者以更高价格对外销售,则需按更高的对外销售价格计税;反之,若生产企业出厂价本身更高,则按出厂价计税。新规通过“孰高原则”堵住了过去可能利用关联交易压低计税价格的空间,旨在规范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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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影响分析
对企业的影响:新规主要影响采用“酒厂+关联销售公司”模式且出厂价显著高于关联方售价的企业,尤其是中高端啤酒产品。部分产品可能因计税价格“就高”而从乙类升为甲类,或维持甲类但计税基础更实。整体税负上升幅度有限,属于征管方式的规范,而非税率上调。
对行业的影响:新规强化了反避税力度,统一计税价格标准,压缩了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维护了税制公平。以往通过筹划获得优势的企业将回归同一起跑线,行业竞争更加公平。此举也补齐了啤酒消费税征管的短板,与白酒行业早已实施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形成对标。
对市场的影响:由于啤酒单价低、消费弹性小,每吨30元的税负增量很难传导至终端消费者。加之龙头企业利润空间充足,具备内部消化成本的能力,因此新规对终端市场价格影响微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