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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处理的
5个易错点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常见的支出之一,但在实务操作中,很多财务人员容易混淆政策规定,今天小编为您梳理了业务招待费处理中五个易错点,一起来了解下吧~
易错点一: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可以全部扣除。
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易错点二:业务招待费中的自产产品作为礼品无偿赠送客户,增值税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易错点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比例是60%。
纠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易错点四:筹建期间由于销售收入为零,这种情况下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易错点五: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中不包含视同销售收入额。
纠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来源:锡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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