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马文博)近期,私募基金行业消息不断,行业迎来监管顶层设计。专家表示,私募机构短期会面临合规成本上升的压力,但长期将推动行业优胜劣汰,引导行业整体规范运作,持续筑牢行业稳健发展的制度根基。
全链条精细化监管
据了解,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规模达23万亿元,占国内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5%。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已成为耐心资本、创新资本的重要代表,累计投资项目数量达23.7万个,形成股权资本13.7万亿元,投资新经济领域项目超10万个,投资本金4.7万亿元,近9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前得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支持。私募证券基金在A股成交量占比已达10%至20%,在活跃资本市场、优化投资者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期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立足我国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下一步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
指导意见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聚焦私募基金行业提质增效,着力加强部际央地监管协同,构建风险化解长效机制。其包括六个部分,除总体要求、保障措施两部分外,整体框架和核心举措包括:入口端,进一步落实相关文件,发挥企业登记前综合研判会商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双重把关作用;持续监管端,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强化穿透监管和线索发现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提升行业合规内生约束,强化托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监督制约;出口端,推动不符合要求私募基金和企业主体“双出清”。
“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行业正式进入全链条精细化监管的新阶段。”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武泽伟表示,指导意见构建了从入口把关、持续监管到市场出清和风险处置的完整闭环体系,从源头提升行业准入质量,以穿透式监管强化合规约束,依托市场化优胜劣汰净化行业生态。这套系统性监管安排将有效遏制行业乱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私募基金回归价值投资本源。
央地联动处置风险
在风险处置方面,指导意见通过加强各方情况通报、央地协同化解处置,形成“组合拳”。在规则体系建设方面,重点弥补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等方面规则短板。另外,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防范私募基金被利用为违法违规工具、私募基金领域管合法也要管非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
“央地联动、多方互通的风险处置模式,能够整合监管资源、提升风险响应与化解效率,避免局部风险扩散蔓延。”科方得咨询机构负责人张新原对记者表示,系列监管举措形成监管合力与治理组合拳,短期会对合规能力不足、经营粗放的机构形成冲击,行业洗牌将进一步加剧。但从长期而言,监管加码既能守住金融风险底线,也能引导私募行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推动资源向合规经营、专业能力突出的优质机构集中,促进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还是为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有利于及时清除害群之马,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有利于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履行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为私募基金行业长期规范发展奠定基础。
据介绍,中国证监会下一步将完善私募基金领域“N+X”规则体系,加强分级分类监管、穿透式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开展专项行动从严惩处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完善行业内生约束和市场化监督制约,并加大对符合国家战略、合规运行的私募基金的支持力度。
配套细则更加完善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据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配套内容与格式指引将同时废止。
信息披露细则共七章五十二条,细化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并制定信息披露内容模板、明确信息披露备份等要求。
同时,明确直接投资和涉及嵌套情形下投资资产的穿透披露要求。对涉及嵌套投资的,要求披露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等内容。将90%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的单一私募基金的,应当披露所投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对投资资产占比超过基金净资产一定比例的,应当披露投资资产类型以及数量等具体信息。
“这是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的重要配套安排,为国内私募基金行业搭建起统一规范的披露体系。”武泽伟认为,新规细化资产穿透核查、定期报告、财务审计与清算报告等多项披露要求,进一步压缩信息不透明空间。新规落地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信息披露细则还明确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相关行为实施自律管理,可以依法依规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警告、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
武泽伟表示,未来私募基金行业将逐步告别粗放式增长模式,转向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发展,更好发挥在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