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威海广泰(002111.SZ)发布关于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及其一致行动人广泰投资,将合计5%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入家族信托控制的持股平台,交易总对价2.296亿元。
本案为2026年A股首例以“有限合伙+家族信托”双层架构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置入家族信托的案例。本次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案精妙之处在于:维持上市公司稳定性,实控人作为GP仅用0.01%的微小持股保留控制权。股权产生的分红和增值收益,通过信托定向分配给指定的家族受益人,实现“家庭财富传承和管理”之目的。
一、“有限合伙+家族信托”的设立流程
2025年12月:设立信托+搭建持股平台+第1次置入股份
1. 李光太作为委托人出资设立“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受托人为中信信托。信托资金用于设立持股平台并受让威海广泰股份。
2. 中信信托(代表家族信托)与李光太共同出资设立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光太为普通合伙人(GP)持有0.01%财产份额,中信信托为有限合伙人(LP)持有99.99%财产份额。
3. 李光太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威海广泰1.88%的股份转让给威海广拓(持股平台)。
2026年4月:第2次置入股份
2026年4月李光太、广泰投资(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威海广泰5%的股份转让给威海广拓(持股平台)。
2025年12月、2026年4月两次转让完成后,威海广拓(持股平台)直接持有威海广泰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88%,李光太、李文轩父子合计控制威海广泰股份比例保持40.02%不变。
第二次股权变化后
二、已上市公司股份置入信托的合规要点
1. 符合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实控人将股权装入家族信托,需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公告、报告义务。信托架构设计、信息披露义务等合规要求必须高度重视。
【处罚案例】2025年2月,证监会公布了国内第一起因家族信托持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账户、个人证券账户合计转让上市公司1.42%股份,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42%。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持股期间,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情况,导致上市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49.85万元,并对“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处以2000万元罚款,对“信息披露违法”处以200万元罚款。
2. 注意不同架构的税务问题
【信托受让股份】税法下被视为“股权转让”,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即使信托目的是财富传承,也难以获得直接赠与或继承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合理商业目的,可以依法核定补征个人所得税。
增资方式持股可能存在税收豁免,但需注意《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兜底条款: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纳税。
2025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率先在北京出台了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操作性规定,在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标志着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开始试行。2026年3月5日,上海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进一步扩展了股权信托登记的适用范围。
未来股权信托可能实现非交易过户,委托人可以直接依据信托文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再需要通过“买卖交易”方式进行,但上市公司适用性,需要考虑额外的合规问题。
【受益人取得分配】税法上没有明确,存在“不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三种观点。《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家族信托分配给受益人资金来源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从实质”而适用免税,未有税务机关明确,股息红利直接持股不征税,通过信托架构反而征税,似乎也不合理。目前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离岸信托的态度是明确征税。
近年,多家A股上市公司实控人以不同方式将部分股份置入信托,比如:欧普照明(603515.SH)大宗交易分批置入;三孚股份(603938.SH)家族信托增资的方式间接持股;盛通股份(002599.SZ)上市公司股份直接转让给受托人信托公司。
本案威海广泰发布的公告里有一句话值得关注:“避免未来实控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因继承等原因带来的股权分割。”“继承”二字,罕见地出现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里,有效传承已经成为中国一代企业家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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