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潮涌动,万物勃发,2025年全国两会进行时。
今年恰逢“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今年还将开展“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这是一个具有承上启下意味的重要节点。
在众多议题当中,来自保险领域的要点与亮点不断涌现,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代表委员们纷纷拿出“金点子”建言献策,为我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注入强大信心与活力。
优化个人养老金提前领取机制
自2024年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制度从36个先行试点城市(地区)推开至全国。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实施好个人养老金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养老金开户人数已突破7000万人。与此同时,个人养老金产品“货架”也在持续上新。《国际金融报》记者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截至3月5日,个人养老金产品共有965只,包括466只储蓄类产品、287只基金类产品、182只保险类产品、30只理财类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养老金的实际缴存比例仅占30%左右,反映出“开户积极、缴存犹豫”的现状。究其原因,资金流动性不足是关键。
“现行制度规定,养老金需在退休后或特定情形下方可提取,限制了个人对资金的应急使用需求。”为增强制度吸引力,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副校长金李建议,优化提前领取机制,在保障养老金长期积累目标的同时,适度提升灵活性。
金李指出,可分类设定税率,对教育、重大医疗、首次购房等刚性需求提取,可减免或降低税率(如1%);对非紧急用途则维持或适度提高税率,引导合理使用。设立阶段性返还机制,若提前提取资金后一定期限内补缴账户,可部分或全额返还已缴税款,鼓励长期规划。
同时,探索分阶段提取与部分流动性支持。设立“应急额度”,允许每年提取不超过账户余额10%的资金用于特定用途(如医疗、教育),总额不超过累计缴费的30%。建立贷款质押机制,允许以个人养老金账户为抵押申请低息贷款,满足短期资金需求,避免直接提取损失长期收益。
从目前推出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来看,我国养老金融市场仍不成熟,不同类型养老金产品优势未得到有效发挥。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孙洁分析称,个人养老金投资期限应以中长期为主。在目前发售的产品中,储蓄类和理财类产品占比超五成,且同质化现象严重。除保险类产品具备长期属性外,基金、理财产品大多为1年至5年的短期产品。在利率下行、优质资产供给不足的背景下,亟需具有养老金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更多提供中长期稳健收益的养老金融产品。
“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经营风险加大,长寿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迫在眉睫。”孙洁表示,从目前保险类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分布和产品形态看,年金保险占比超五成,领取年龄可长至终身。在规定的领取期间,人们每年可以领取一笔确定金额的养老金,还可以保证长期领取,期限可与生命等长。
孙洁强调,这固然是养老年金保险的优势,但也给提供终身给付属性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保险公司带来长寿风险。所谓长寿风险,是由于未来死亡率的不确定性,导致人们的实际寿命超过预期寿命而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养老金支付的财务风险。如果不及时建立长寿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保险公司提供的长期保障、终身给付的个人养老金产品越多,因死亡率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长寿风险越大,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甚至会导致保险公司倒闭破产。
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护险制度
据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的结果预测,到2025年,我国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口预计将增至7279万人。
“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照护失能老年人是养老服务的刚需,也是当下许多人对于养老的焦虑所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国家医保局最新数据显示,长期护理保险自2016年启动试点8年来,全国49个城市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阶段目标已基本实现。截至2024年底,全国超过1.8亿人参保,累计超过260万人享受待遇,基金支出超800亿元。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战略研究中心(ESG办公室)主任周燕芳指出,当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仍面临覆盖范围有限、支付保障水平较低、资金筹集渠道单一、满足需求能力不足等挑战。
对此,她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性的制度框架,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筹资渠道、参保对象、缴费群体、缴费率以及基金管理等基本要求,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可参照德国《社会法典》第11卷,制定“养老服务法”或“长期护理保险法”,明确独立险种属性。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之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定位‘保基本、广覆盖’,优先保障那些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并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周燕芳说。
那么,如何为长期护理保险建立独立的筹资渠道?周燕芳建议,可参考日本“40岁强制参保”机制,设计“个人+企业+财政”三方筹资模式,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筹资(如个人、企业各0.4%,财政0.2%);探索设立个人长期护理账户,允许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适度划转,探索家庭共济使用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即根据工资增长指数和护理成本指数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模型,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在此次两会提案中,孙洁建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坚持购买服务理念,实行服务给付为主的支付形式。
孙洁分析道,服务给付与现金补贴各有优势,前者充分发挥购买服务的理念,护理实效较好,能够有效缓解道德风险的发生;后者参保人获得现金补贴后可自行购买服务,自由度更大。
“现阶段我国护理服务体系发展极为不足,购买服务的形式能够有效促进护理人员队伍的充实和市场的快速成长,对于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服务给付较现金补贴更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的功能定位。”孙洁建议,已实施现金补贴的试点地区可将接受专业机构培训且考核合格作为领取补贴的前提条件,补贴发放至服务提供者而非失能人员本人,且服务提供者应接受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推广商保在公立医院一站式结算
商业健康险是“1+3+N”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演变,医疗卫生费用的增长,居民的医疗健康需求也将持续提升,医保基金将面临更大压力。大力发展商业健康险、做大商保筹资规模,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当务之急。
在周燕芳看来,商业健康险发展目前存在定位不清、获得感不强、产品服务创新不足等困难,有必要进一步从政策层面给予支持,推动商业健康险在降低个人医疗负担和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
具体来看,她建议,明确商业健康险在多层次保障体系中第三层保障地位,明确对基本医保的重要补充作用,相关要求建议写入“医疗保障法”。鼓励商保与基本医保错位发展,商保产品应聚焦自费医疗费用,形成与基本医保互补衔接,并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给商保自费医疗费用留出空间,加大对商保发展的支持力度。
同时,周燕芳认为,应大力推广商保在公立医院的一站式结算,提高医疗机构对商保支付的感知度。“推进医保商保同步结算既有助于降低商业健康险的理赔成本,提升赔付水平,促进商业健康险与基本医保差异化发展,也能提高商保在医院端的感知度,从而激发医疗机构对接商保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她建议,参照上海,由各地政府牵头搭建医保商保直赔平台,商保机构直接将赔款划拨至医院端,既有效缓解了个人和医院的医疗费用垫付压力,也使得医院更清晰地看到商保的支付方作用,提高商保客户理赔体验。同时,持续扩大直赔医疗机构范围,丰富直赔产品类型,提高商保直赔服务的使用率。
镁信健康首席商务官郎立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一系列政策红利的支持下,近年来商业健康险对创新药的支付已经驶入快车道。他建议,释放商业健康险对创新药的支付潜力,积极推动商保目录的制定。通过权威性、指导性的纲领文件,纳入更多疗效好、患者获益明显的创新药,更科学合理地为保障创新药的产品开发提供遵循指南。
同时,郎立良呼吁,建立商保诊疗共识和专家医生网络。他告诉记者,创新药的处方权在医生手中,通过专家网络,可以解决创新药“进院、开方、用药”的问题;通过商保诊疗共识,能够规范患者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行为,确保保险资金的高效运转。
“此外,目前商业健康险在支付便捷性和用户服务获得感上仍然存在壁垒需要突破,特别是传统保险理赔端口,用户的体验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不过,郎立良表示,随着当下AI(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爆发和迭代,保险产品在营销策略、精算定价、核保核赔优化、风险评估等客户全流程都有望进一步加强。
加强巨灾保险财政支持力度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当下,我国现有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主要由政府主导,在灾害发生时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救援。
随着气候变化持续加剧,自然灾害事件增多,我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将会愈发严峻。巨灾保险作为现代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自然灾害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4年以来,上海、深圳、四川、广东等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在服务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在全国范围扩大实施巨灾保险机制积累了宝贵经验。
周燕芳表示,为充分发挥巨灾保险在我国应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建议由国务院牵头,组织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扩大巨灾保险试点的工作方案。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针对地震、台风、洪涝等灾害高发地区探索实施“强制性基础保障+商业巨灾保险补充”方案,同时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巨灾保险宣传推广工作,缩小区域间的保障水平差距。推广巨灾指数保险等创新型巨灾保障模式,强化灾前风险评估与预警、灾中应急响应与救助、灾后理赔与恢复等全流程管理,提升国家应急管理能力。
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在发展初期阶段需要相应的财政政策支持。周燕芳建议,为保障巨灾保险健康稳定发展,可研究出台巨灾保险相关财政支持和配套政策。
具体而言,一是把巨灾风险管理纳入财政预算考量范围,建立适合巨灾保险的中长期绩效考核机制;二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给予税收减免,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三是对投保人进行保费补贴,例如四川巨灾保险实施方案明确投保人承担40%保费支出,剩余60%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以此提升居民投保积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巨灾保险渗透率有望进一步提升,这将有助于保险业在自然灾害事件中继续发挥‘经济压舱石’的作用。”慕尼黑再保险大中华区财产险业务核保总监刘春林补充道,目前在中国,个人和中小企业对低频灾害的风险认知以及投保自然灾害保险的意识仍然较为薄弱,这就需要依靠政府与行业共同携手促进风险意识教育,加深市场各方对于自然灾害暴露、气候变化影响及潜在风险的认知。
记者:王莹
文字编辑:姚惠
版面编辑:毕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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